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驗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且應當只在壹個檢驗機構從事檢驗工作。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檢驗人員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驗檢測工作。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檢驗活動,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驗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驗業務範圍相關的產品開發和營銷活動,不得以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活動。
檢驗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轉讓、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檢測檢驗工作分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單項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並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檢測檢驗機構在工商登記之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在檢驗資質有效期內,檢驗機構應當接受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組織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評價或者檢查。省級資質證書發證機關的監督評價結果應當抄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可對B類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評估或檢查。受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委托,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取消其檢測檢驗資格:
(壹)資質期限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不予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
(三)資格被依法撤銷的;
(四)其他不適合繼續認定資格的情形。
被取消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決定取消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及相關印章交回資質證書頒發機關,不得以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繼續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幹預檢測檢驗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或者變相向檢測檢驗機構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工作。在檢驗資質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認真核實、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檢驗機構有權對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