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決定離婚時,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協議。但是,如果離婚協議不是通過法定程序辦理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壹、離婚協議的基本要素
離婚協議應包括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確定、子女撫養費的安排、探視權等核心問題。這些內容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過程中必須協商並達成諒解的。
二、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
離婚協議雖然反映了夫妻雙方的意願,但協議本身並不足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協議必須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後方能生效。這是因為婚姻的解除和財產的分割涉及法律權益的變更,需要公權力的介入和監督。
具體來說,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提交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確認協議內容合法,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後,發給離婚證。這時候離婚協議就有法律效力了。夫妻雙方選擇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協議,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同時,確認協議的法律效力。
三、不辦理離婚協議的法律後果
如果離婚協議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辦理,即使夫妻雙方都簽了字,協議也沒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壹旦發生糾紛,雙方都無法通過這份協議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外,未經確認的離婚協議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協議,從而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因此,在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都應充分了解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確保離婚協議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離婚協議雖然反映了夫妻雙方的意願,但未經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夫妻雙方都應該了解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69條規定:
雙方離婚未果,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