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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郵件怎麽寫比較好

員工要辭職,要按照規定和辭職程序,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告。

辭職報告通常比較簡單,但要真實合理,理由充分。特別是要緊急辭職的,要說明理由。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壹般法律規定是提前壹個月。可以參考下面的範文。

辭職報告(範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因為xxx,目前無法繼續工作。經過慎重考慮,我於X年X月X日決定辭職,特此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我希望妳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來接替我的工作。

辭職者:xxx年月日

離開公司的原因如下:

1,感覺個人在公司的發展空間有限;

2.薪資與個人期望差距較大;

3.員工和領導之間的相互信任感很差。

員工不容易和上級溝通,想法不被上級重視;

4.在公司理念上與領導意見不壹致;

5.企業的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抑郁;

6.公司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發生變化,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加薪、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等方面與個人期望有較大差距。員工覺得成長機會少了,選擇離開;

9.辦公環境差,如輻射、噪音、被動二手煙;(這壹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占壹定比例);

10,合同到期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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