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人掛靠單位對外經營,掛靠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掛靠單位是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負責工傷保險:
1.員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時,職工所在單位是負責工傷保險的單位;
2.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3.單位委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被委派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4.用人單位違法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5、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就業的人員發生傷亡,掛靠單位承擔單位工傷保險責任。
常見的附屬行為有:
1.沒有從事建築活動資質的個人、合夥組織或者企業以具有從事建築活動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2.資質低的施工企業以資質高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備工程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以具有工程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4.有資質的建築企業通過名義上的合資、合作、內部承包等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綜上,勞務公司發生事故,勞務公司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文章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負責工傷保險:
(壹)勞動者與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時,勞動者所在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三)單位派遣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被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四)用人單位違法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五)個人因對外經營掛靠其他單位,其職工因工傷亡的,掛靠單位是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