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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泉律師: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程序?

婚前財產公證:

首先,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比如身份證,戶口本。再婚的也要帶離婚證。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的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以上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填寫公證申請表。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不予受理。

第三,公證申請由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會就財產約定的內容向當事人詢問合同是否被欺騙或誤導,審查產權證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在簽訂財產協議後,履行必要的法律義務,告知當事人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第四步:雙方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手續已經辦理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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