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林地挖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法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擅自占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
未毀壞森林、林木或者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對非法開墾的林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立案標準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築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種植作物、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或者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致使原有植被或者林地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情形。
(壹)非法侵占、毀壞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和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相應量化標準50%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總和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