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備問題是具有獨立案由的獨立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可以就預備問題獨立向法院提起訴訟。
2.預備性問題具有獨立的適用沖突規範和適用法律,法院可以對預備性問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獨立作出判斷。
3.從時間上看,預備問題先於主要問題,從法律後果上看,預備問題制約著主要問題的解決。預備題中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是不確定的,主題中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也是不確定的。
4.主張預備問句從屬於主問句的學者的主要論點是,預備問句是因為主問句的提及而出現的。應該說前提問題是因為提到主要問題而產生的,前提問題是因為主要問題的出現而不存在的。我們不能因為前提問題是因為提到了主要問題而產生的,就認為它必然從屬於主要問題。
5.初步問題最早由德國學者梅西奧和旺熱提出。他們指出,在國際私法中,壹些爭端的解決需要建立在先解決另壹個問題的基礎上。這時,爭議可以稱為“這個問題”或“主要問題”,而首先要解決的另壹個問題可以稱為“初步問題”。構成預備性問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根據法院地國的沖突規則,應當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其次,問題本身相對獨立於主問題,可以作為單獨的問題向法院提出,有自己的沖突規則可以援引;最後根據主問題準據法所屬國適用預備問題的沖突規則和法院所在國適用預備問題的沖突規則,選擇不同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這樣主問題的判決結果就會不同。這三個條件缺壹不可,否則就不構成“先決條件”
法律依據: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沒有規定預備性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留給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解決涉外民事糾紛必須以另壹涉外民事關系為前提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前提條件的性質確定適用法律。”這說明我國的司法實踐是以法院地的沖突規範為指導,準據法會以《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的預備問題的沖突規範為指導,而與主問題的準據法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