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中國關於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的通知。
二。現金管理產品應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三)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現金管理產品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壹)股票;
(二)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票據,但已進入最後壹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評級在AA+以下的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
(五)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稱債券的信用等級主要是指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主要信用等級。若同時有兩家或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對發行人進行評級,應選擇評級較低、違約概率較高的外部評級結果。商業銀行和財富管理公司不應完全依賴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還應結合內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和確定。
四、現金管理產品應確保其擁有足夠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其投資組合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每只現金管理產品以現金、國債、央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形式持有不低於產品資產凈值5%的資金;
(2)每只現金管理產品持有不低於產品資產凈值的65,438+00%,包括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現金、政府債券、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3)每只現金管理產品投資期限超過65,438+00個交易日的債券、銀行定期存款(包括根據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而無法轉讓或交易的債券以及其他因法律法規、合同或經營障礙而無法以合理價格變現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總額,不得超過產品資產凈值的65,438+00%;
(4)每只現金管理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65,438+0.20%,除非發生巨額贖回、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贖回超過20%或連續五個交易日累計贖回超過30%。
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三)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不得主動增加對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