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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學派的系統發展

系統論述歷史法學派基本觀點的是薩維尼。他通過對法的產生、本質和基礎的闡述,表達了這壹學派的代表性理論。薩維尼認為,“法律只能盲目地產生和發展,而不能通過正式的、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造。”他指出:“壹個民族的法律制度就像藝術和音樂壹樣,是他們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內部力量驅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任意意誌驅動的."法律就像語言壹樣,永不停息。像其他民族意識壹樣,它總是處於運動和發展之中。“法律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當這個民族失去了個性,法律也就趨於消失。”

歷史法學院法文版

薩維尼認為,法律的發展有幾個階段:在第壹階段,法律直接存在於* * *的民族意識中,並表現為習慣法。第二階段,法律表現在法學家的意識中,出現了學院派法律。這時,法律具有雙重性質:壹方面,它是國家生活的壹部分,另壹方面,它是法學家手中的特殊科學。當然,能夠推動這壹階段法律發展的法學家必須是那些具有敏銳的歷史眼光和淵博的知識的法學家,而這樣的法學家在德國還是鳳毛麟角,所以德國尚不具備統壹立法的條件。第三階段是編譯代碼。但即使在現階段,我們也應該謹慎立法。

關於法律的本質,薩維尼認為,法律不是立法者有意創造的,而是代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薩維尼在《現代羅馬法體系》中指出,法律的存在與壹個民族的存在及其特征有機地聯系在壹起。在人類早期,法律有其固有的特點,就像他們的語言、習俗、建築都有自己的特點壹樣。“在所有人中間同等活躍的大眾精神是產生確定方法的土壤。所以,對於每個人的意識來說,正法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壹種同法。”這同樣反映了壹個民族的身份意識和信仰。因此,立法者不能改變法律,就像他們不能改變語言和語法壹樣。立法者的任務只是幫助人們揭示“民族精神”,發現“民族意識”中已經存在的東西。

最後,薩維尼闡述了法律的基礎。他指出,法律最好的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慣,只有活在民間的法律才是唯壹合理的法律;習慣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只有習慣法最容易實現法律規範的固定性和明確性。是體現民族意識的最好的法律。

繼胡果和薩維尼之後,普赫塔在《習慣法》壹書中運用費希特(J.G .費希特,1762 ~ 1814)和黑格爾的歷史哲學和辯證技巧,分析了羅馬法家的民族精神到專家統治的過程。他在《論立法和法律的現代使命》中繼承和發展了薩維尼的法律發展三階段理論,認為法律的演變經歷了簡單時期、多樣性時期(即經驗先例時期)和多樣性與學術性高度統壹時期(即學者法治時期)三個階段。在這最後壹個時期,只有學者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認為,這種法學家作為國家的“機關”,在理論和判例上對法律的形成具有特殊的地位。

在彭德爾頓教科書中,普赫塔基於後來的歷史法學派所提倡的理性法學理論的演繹法,即不是從各種法律、命題和判例中概括和抽象出概念,而是從概念中推導出教條式的命題和判例。這種方法雖然後來被叫囂批評為“反演方法”,但卻為後來歷史法學派“彭德爾頓定律”的繁榮奠定了方法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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