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河道過度采砂導致河床下切嚴重,深槽逼岸,急流切腳,形成險堤險段;在堤岸附近采砂會使深洪靠近岸邊,堤岸相對高度增大,岸坡變陡,容易造成堤岸坍塌,危及堤岸安全;河堤附近采砂暴露堤基透水層,導致汛期水位高,容易出現翻沙抽水的危險;在涵洞、泵站、護岸等水利工程附近開采河砂,嚴重威脅這些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和防洪功能;采砂留下的廢渣成為河道新的障礙,影響河道泄洪防洪,容易造成局部洪水漫過堤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偷砂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擅自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屬於非法采礦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的,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