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撤訴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之前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中撤訴的情況很多,包括原告與被告私下達成協議,決定撤訴的情況。提起民事訴訟需要交納訴訟費,訴訟費是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應當交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原告未按期繳納訴訟費,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繳納的,法院將出具訴訟費繳納查詢通知書,核實當事人確實未繳納訴訟費,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核準未繳納訴訟費的,自動駁回起訴。經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