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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實施的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先予執行的條件:1。當事人提出申請:先予執行是因壹方當事人生產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是否緊急,只有當事人最了解。因此,只有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二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不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先執行裁定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之前實現對未來判決確認的實體權利的壹部分。因此,先予執行裁決必須建立在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上。“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誰是享有權利的壹方,誰是承擔義務的壹方,各自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是明確的。即其所謂的“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不可能維持生產生活的基本需要。如果對申請人不產生這樣的影響,就不可能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沒有值錢的財產,就不能裁定先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壹百零六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下列案件先予執行: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和醫療費;(二)追償勞動報酬;或者(3)由於緊急情況而首先執行它。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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