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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的四個步驟

立法程序的四個步驟如下:

1,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案是我國立法的第壹階段,是法律審議、通過、公布的前提。是指被授予特殊權限向立法機關提交法律草案,使法律草案的審議列入議程,成為立法機關討論的對象的機構和人員。提出法律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專屬職權;

2.審議法律草案。審議法律草案,是指立法機關對已經列入議程的法律草案進行正式審查和討論;

3.通過法律,意味著立法機關正式同意法律草案,使之成為法律;

4.頒布法律意味著立法機關將以某種形式正式公布它所通過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機關公布;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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