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方法是壹個漢語詞匯,讀作liáng fǎ m,意思是好方法。法律解釋是捍衛人民權利和自由、防止暴政、懲罰犯罪和維護正義的法律。與之相對應的是惡法,惡法是維護獨裁、暴政、侵犯人權、任意剝奪人的自由、損害正義的法律。不同的人對同樣的法律法規有不同的理解。有人稱之為良法,有人稱之為惡法。
善法,拼音shàn fǎ?,指佛教術語,通俗來說就是修善果的方法。出自《管子·人法》:“今非如此。每個人都有好的法律卻不能遵守。”
形式良法
形式上的良法應該具備以下七個特征:
壹是普遍性,即法律的規則對主體是普遍的,對行為是普遍的。這裏的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規不針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人的行為,即這個立法不是針對特征人和特征人的特別立法。
二是明確,即法律規則的條件、權利義務的內容、違反義務的行為和責任的規定必須明確,表達法律規則所使用的語言和文字必須語義、意思明確。
三是統壹,即壹國法律的規則是整體的、壹致的,不允許相互沖突。壹旦發現它們有沖突,就可以根據壹個標準來解決。也就是說,壹個國家不應該有“壹國兩制”、“壹國兩法”、“壹國三法”,甚至“壹國四法”。
四是穩定,即法律的規則是長期不變的。只有當法律規則相對穩定時,人們才能理解法律,相互交往,並根據法律的規定選擇自己的行為。
第五,是預存的。壹方面,當國家要求人們守法時,從邏輯上講,法律的規則應該先規定人們的行為,而人們的守法行為在後面;另壹方面,當國家試圖指控壹個人的行為並試圖讓他對其行為負責時,它必須根據既定法律的規則提出這種指控並讓他負責。
第六,可行,即法律規則對人的行為的要求必須是可實現的、現實的。
第七,公開性,法律必須公布才能為人們所知,也只有這樣才能為人們所遵循。只有在人們知道法律的前提下,當人們違法時,國家才能合理地懲罰違法者。法律的開放性已經成為法治社會中法律最基本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