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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征信機構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采集企業信息?

法律分析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手、行業協會提供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公開的信息;通過調查公司,以隱蔽的手段獲取企業的經營信息,收集企業信息。征信機構不得收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企業信息。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境內的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用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以及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並提供給信息使用者的活動。

本條例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公布企業和個人信息,不適用本條例。

第十三條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未經其同意不得收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金額等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手、行業協會提供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方式采集企業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企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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