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起訴和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鑒於林彪、江青壹案案情特別重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NPC人大常委會作出如下決定:
壹、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特別檢察廳廳長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於平,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副主任、、、、、、、(女)、馮昌義、曲文達、朱宗政、姜文、孫樹峰、李天祥、沈家良、張中儒、張英傑、張兆奇。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專門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特別法庭有兩個審判分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姜華被任命為特別法庭庭長,解放軍副總參謀長吳秀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曾漢洲、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黃玉昆、、王之道、王、甘英(女)、石、寧煥興、司徒慶、曲育才、朱理治、任成洪、任淩雲、劉麗英(女)、劉繼光、許宗岐。
任命曾漢洲為第壹法庭審判長,吳秀泉為第二法庭審判長。
三、特別法庭公開審判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黨派、人民團體、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派代表列席。
4.特別法庭的判決是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