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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行政機關對同壹違法行為不得處罰兩次以上”,為什麽是錯的?!

壹事不再罰是指兩個行政機關不得對同壹違法行為實施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第壹,同壹事實是指同壹違法行為,即其構成要件只符合壹個違法行為的特征。實踐中,有些違法行為是由幾個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構成的,有些違法行為的方法和結果往往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其他社會關系。因此,認定壹個違法行為是壹個違法行為還是幾個違法行為,是正確適用“壹事不再罰”規定的前提。第二,同壹依據是指同壹法律依據。有些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由於行政處罰特別是罰款的不同,行政法律規範之間會產生沖突。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不同的法律規範進行處罰,不違反“壹事不再罰”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某壹法律法規的規定,該法律法規還規定了處罰機關可以處以沒收和罰款、罰款和吊銷生產許可證兩種處罰。並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壹項違法行為同時適用兩種以上行政處罰形式,對行為人從重處罰。在法定條件下實行並罰,並不違反“壹事不再罰”的原則。第三,“壹事不再罰”的核心是“不再罰”。當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範時,行政機關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規範進行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的壹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處罰兩次以上,但處罰為罰款的,只能處罰壹次,其他處罰可以依法予以撤銷、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但是不能再罰款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個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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