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法律原則沖突;價值排名;案例平衡
法律原則的沖突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第壹類是體現在兩項規則中的兩項法律原則之間的沖突,第二類是規則中沒有體現的原則與規則所依據的原則之間的沖突。在第壹類中,規則的適用優先於原則。這種沖突實際上是規則之間的沖突,可以通過適用後法優於前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來解決。然而,形式標準有時並不能解決實質沖突,因此必須回歸規則原則的基礎。
壹、研究現狀
舒指出,價值排序方案是不充分的,而“在個案中衡量法益”的方法是壹種可選方案。雷蕾還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該運用“個案衡量法益”的方法來解決法律原則的沖突。劉先生提出,應通過構建程序規則來解決法律原則適用中的沖突問題。何認為,為了協調民法基本原則之間的沖突,需要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在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改革中,進行壹系列配套的制度改革。羅文俊提出了解決法律原則沖突的三個步驟。第壹步,從整體上衡量原則背後的價值;第二步是平衡案例。整體的衡量結果不是絕對的,需要結合具體案例。測量的方法是借用阿列克西的“沖突法則”,優先條件是指第壹步的值秩,但允許個別情況修改。第三步,打案例。對修改優先條件的案例進行分類總結,更好地引導法官自由裁量權。針對這壹問題,劉先生另辟蹊徑,提出了通過重構審判程序制度來解決這壹問題的方法。在他看來,法律原則適用的困境不僅是實體法的問題,也是與特定國家的訴訟機制、司法程序制度等壹系列制度密切相關的問題。解決這壹問題,不應局限於實體法,而通過程序規則的構建,或許是解決法律原則適用困境的可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