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對方手機裏獲取妳們之間的聊天記錄,因為每個公民都有配合警方辦案的義務。如果手機上的記錄被刪除,警察可以嘗試從與妳聊天的人的手機上獲取妳的記錄。警方拿到嫌疑人的手機後,可以嘗試使用數據恢復軟件恢復手機上被刪除的記錄。壹般被刪除的數據都有恢復的概率,因為被刪除的數據還是會在我們的手機裏,只是我們肉眼看不到,但它還是存在於手機裏。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
2.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酒店房間等私人空間;
3.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
4.拍攝、偷窺他人身體私處;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示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綜上所述,如果用於案件偵查,壹般刑警單位都有手機數據采集儀,可以用來修復除未刪除記錄外的已刪除記錄。碎片修復的長度取決於記錄刪除的時間和頻率。如果案件級別相當高,可以查詢多長時間的聊天記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犯罪、有組織犯罪和重大毒品犯罪;
(二)故意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刑事案件;
(三)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