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資金占用費為利息補償的,約定的資金占用費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
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第二,鋼材買賣合同中的資金占用費是什麽性質?
對於賣方來說,資金占用費的壹般前提是賒銷,也就是負債。
因為鋼材屬於大眾生產資料,鋼貿行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鋼貿企業的上遊,也就是鋼廠,不會欠鋼貿企業的債。鋼貿企業付全款後,鋼廠才會把貨退給他們,所以鋼貿企業資金周轉順暢非常重要。
資金占用費含義的初步判斷,應該是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日期後,因各種原因無法實現付款時,買方要求買方支付的利息(或違約金)。或者是賣家對買家的訂單預付款收取的變相貸款利息。
施工合同糾紛中守約方能否主張資金占用費?
1.不能主張資金占用費,但可以根據合同主張利息或違約金。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貨幣資金占用系數的計算公式
計算公式為:
貨幣基金占用系數=貨幣基金產品銷售收入×(12÷計算期月份)
在宏觀經濟分析中,這壹指標常被用來判斷企業的資本狀況和支付能力。
這個公式的經濟學含義是:為了達到壹定的商品銷售額,需要占用多少貨幣資金,即單位銷售額占用的貨幣資金量,以此來檢驗企業對貨幣資金的占用是否合理。從宏觀上看,企業貨幣資金可視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商品銷售收入可視為商品供給。二者之間合適的比例就是需求和供給的均衡狀態,也就是貨幣政策的理想狀態。該公式中使用月末貨幣資金余額的目的是考察此時企業貨幣資金的緊張程度;產品銷售收入的累計數有利於消除銷售收入的季節性波動。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或多或少應該知道,資金占用費是針對那些國企的,國家對此也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在利改稅辦法實施後就停止了。以上是資金占用費的法律依據。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