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耕地拋荒其實是壹種“違法行為”!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荒蕪承包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壹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第二款: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基本農田。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造成土地嚴重損毀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請求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土地經營權人應當予以賠償。
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關於進壹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和補貼工作的通知》(財農辦11號)等文件規定,下列情況不得享受補貼:
1.用作畜牧場的耕地。
2.國家發放林權證的林地。
3.耕地地塊轉為保護性農業用地,包括保護性農業項目區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如工廠化作物種植的連棟溫室用地、養殖池塘和工廠化養殖池塘等生產設施用地、檢驗檢疫監測用地和養殖育苗、農業生產必需的環保設施用地;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例如,旱田、谷物幹燥設施、臨時儲存谷物、農業材料和農業機械的土地。
4.非農征用(占用)和其他改變用途的耕地。
5.經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棄耕超過1年的耕地,取消次年補助資格。
6 .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占補平衡中“補償”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種植條件的。
7.擅自改作林地、園地。
2022年5月9日,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22年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穩定落實耕地地力保護補助。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耕地用途管制的有關規定,加大耕地用途核批力度,已作為畜牧場、林地、草地、糧田的耕地轉為保護性農用地、非農征(占)用耕地和其他改變用途的耕地不予補助,已撂荒壹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補助資格。按照嚴格落實耕地利用優先的要求,進壹步強化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導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與耕地執法監督檢查聯動機制,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和基本農田“非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