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是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具體如下:
1.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2.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成為遺囑執行人該怎麽辦?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上訴期屆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妳的個人財產將被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列入失信名單,限制會更大,所以如果有能力執行,就要忠實執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完畢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