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違反第四條、第八十三條規定,業主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相鄰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其安全生活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排除妨礙等相應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小區業主私自占用公共區域。
不僅是違反管理規定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或違約的業主停止占用公共區域,這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公共場所是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
公眾是指由不同性別、年齡、職業、民族或國籍、不同健康狀況、不同人際隸屬關系的個體組成的流動人口。公共場所是指公眾用於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保健、休息、旅遊和滿足某些生活需要的壹切公共建築、場所和設施。圖書館、醫院、電影院等典型的公共場所。壹般來說,公共場所禁止喧嘩和吸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