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律師執業機構變更有哪些程序?
1.申請被接受。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異地變更執業機構的,應提供包括北京市律師協會提供的申請人入學考試材料、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檔案服務機構出具的材料在內的所有材料。
2.審查決定,出具審查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3.認證和交付。
二。北京市律師執業機構變更辦理材料
1,變更執業機構個人承諾函
2.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
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執業證書
4、申請人的律師執業檔案接收公告。
5、(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服務權限)書面承諾或具有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服務權限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存放材料。
6.北京市律師協會提供的申請人會員資格審查材料。
7.擬轉入實習的機構與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
8、兼職律師的承諾書及申請人所在單位的意見。
三、北京律師執業機構變更的法律依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市轄區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2)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或合夥關系並完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受申請人的證書;
(四)申請人執業經歷的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和提交的材料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壹並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準予變更的,審批機關應當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不予批準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審批和更換的程序和時限,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獲準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前,向原審核發證機關提交原執業證書。
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由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後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移交律師執業檔案。
北京市律師執業機構變更將按程序進行。律師申請變更執業機構時,必須由擬接納自己的律師事務所出具同意手續。如果他不同意錄取自己,就不能申請變更執業機構,不能在自己想去的機構工作。如果想進壹步了解,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