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資訊:為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切實維護我市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將在疫情防控期內依法從重處理。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來自或者經過疫區的人員、與該類人員有接觸的人員、與確診或者疑似病例有接觸的人員,隱瞞不報、拒不配合的,給予行政拘留;
2、賭博等非法聚集活動,擾亂疫情控制秩序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3.擾亂定點醫院、集中醫學觀察點和居家隔離觀察點的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以行政拘留;
4、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集中、居家隔離觀察等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後擅自離開,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5.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檢查站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情節嚴重的,處以行政拘留;
6、違反疫情交通管制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在卡口非法滯留,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7.惡意編造、傳播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的,給予行政拘留;
8.拒絕或者阻礙醫療救護人員、防疫人員、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情節嚴重的,處以行政拘留;
9.在公共場所不戴口罩或者不聽勸阻,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拘留;
10.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給予行政拘留。
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