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不把截肢的大腿交給病人家屬?我們知道人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和控制權。但當身體組織的壹部分因醫學原因從身體中分離出來時,它就不再作為“人”的壹部分而存在,而是作為“物”而存在。壹般來說,從身體上取得的“物”,是由身體的所有者取得的(比如有人從自己身上剪下壹縷頭發,他/她就是這縷頭發的原所有者),所有者可以實現對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對處分標的物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手術截肢後的大腿,恰恰是法律有強制處置規定的“東西”。
我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國務院令第380號發布實施)第二條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2003[287]號)中“病理性廢物”的第壹條規定,“手術和其他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棄人體組織和器官”屬於醫療廢物,必須由專門機構按照《醫療廢物處理條例》的要求進行專門處理。 《條例》第19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作為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細化,衛生部於2003年8月14日發布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辦法》第10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目錄對醫療廢物實行分類管理”,第二十三條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還需要註意的是,根據《辦法》第41條規定,醫療機構未“將醫療廢物交由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暫停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上述所有法律規定,包括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以及衛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制定的《醫療廢物目錄》聯系起來,可以得出壹個明確的結論:截肢後產生的殘肢屬於醫療廢物,國家, 基於“加強醫療廢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的需要,做出了巨大努力。 對於絕大多數患者來說,壹般不需要自行處理醫療廢物。但如果患者基於當地風俗習慣提出自己對醫療廢物處置的要求,醫務人員應向患者說明醫療廢物管理對社會健康和安全的必要性,並出示和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取得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