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因建設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辦理臨時土地使用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辦理臨時用地證的流程是:1。土地使用者到市國土局地籍股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築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2、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地圖;3、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權屬來源、宗地面積進行審核;4、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所有證和土地使用證;5、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使用登記回執,領取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