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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實行那種政治形式。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實行的政治組織形式是責任內閣制。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意義:

又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約法》,是中華民國成立後,為了限制孫中山和革命派對袁世凱的權力,由當時的南京臨時參議院制定的“立憲”文件。於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過,並於3月11日頒布實施。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中國近代民主化中的重要地位:

(1)主權在民的思想確立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權利,體現了新政權對“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等啟蒙思想基本原則的尊重和踐行。

(3)確立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協商制度,從而保證了資產階級民主;參議院可以選舉和罷免總統,最高法院也可以

在對受虐總統的審判中,國務委員可以憑借責任內閣牽制總統,體現了資產階級試圖通過法律形式阻止袁世凱獨裁、維護民主和諧的願望和要求。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

(1)背景:

1,理論來源:法國啟蒙思想;

2.現實基礎:1787的美國憲法;

3.時代背景:南京臨時政府成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頒布,任命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

(二)革命性和民主性的體現:

臨時約法否定封建專制,是為了約束袁世凱,維護民主和制度,具有現實性和針對性。憲法明確體現了“主權在民”的原則,推動民主和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3)進步的意義:

1.政治上,既譴責了清朝封建專制統治的死刑,又以根本法的形式廢除了中國延續兩千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

2.思想上,民主和諧的思想深入人心,君主非法、民主合法的觀念確立;

3.經濟上,確認資本主義關系的合法性,有利於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

4.文化上,知識分子利用《臨時約法》規定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紛紛組織黨團,創辦報刊,大量介紹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新文化運動創造了條件;

5.對外,強調中國是領土完整、主權獨立和統壹的多民族國家,激發愛國民族感情,防止帝國主義侵略;

6.國際上,在20世紀初的亞洲國家中,它是最民主、最有影響的資產階級民權憲章。

(4)局限性:

《臨時約法》具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性質。憲法實施前,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臨時約法》是近代中國資產階級民主和國家憲法的唯壹文件,體現了主流資產階級的意誌,代表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沒有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綱領,也沒有具體的關系到“民生”的土地問題,這就使孫中山先生的舊三民主義在某些地方有很大的階級局限性,甚至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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