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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22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1.醫療賠償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1,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

2.因誤工收入減少;

3、輔助器具補償費和殘疾賠償金;

4.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1,有固定收入:誤工費=誤工費收入(日/月/年)*誤工費;

2.無固定收入:損失時間=損失時間(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誤工時間=誤工時間(天)*上壹年度同行業及相近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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