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可以占用耕地,但原則上應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臨時用地可以占用耕地,但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申請時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可憑受理確認向當地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提出耕地占用稅退稅申請。
根據自然資源部2021、165438年10月4日發布的《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指出,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查使用臨時用地時,要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收回多少”的原則,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1.對使用後難以復墾的臨時用地,應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2.梁場、攪拌站等難以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的地方,臨時用地可以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用地可以占用土地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
3.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的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相關規定。
4 .縣(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以上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批。
5.嚴格落實恢復臨時用地責任。臨時用地期滿後,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築物,復墾耕地,確保耕地面積和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利用未利用土地,對符合條件的鼓勵開墾為耕地。
綜上所述,臨時用地可以占用耕地,但原則上應盡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該法律規定:
《土地復墾條例》第四十壹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將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恢復原用途的,可以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持驗收確認單,向當地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退還耕地占用稅的申請。經核實,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意見。土地復墾義務人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退還耕地占用稅。具體操作流程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