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是依據法律規範建立的壹種社會關系。這個命題至少說明了三個問題:第壹,法律規範是法律關系的前提。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就不可能有法律關系。第二,法律關系不同於法律規範所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系本身。社會關系是壹個龐大的系統,其中有些領域是由法律調整的(如政治關系、經濟關系、行政關系等。)、其他不受法律調整或不應受法律調整的(如友誼關系、戀愛關系、政黨、社團內部關系),還有壹些是法律保護的對象。這些受保護的社會關系本身不屬於法律關系(如受刑法保護的關系不等於刑事法律關系)。即使是法律法規調整的那些社會關系,也不能算是法律關系。比如民事關系(財產關系、身份關系)具有法律的性質,只有經過民法(即立法、執法、守法的運行機制)的調整,才成為壹種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再次,法律關系是法律規範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範的內容(行為模式及其後果)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落實。換句話說,人們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從而產生特定的法律聯系,這種法律聯系既是法律關系,也是法律規範的實現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法律)關系。這是它與其他社會關系的根本區別。
從本質上說,法律關系作為壹定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在於它體現了國家的意誌。這是因為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範有目的有意識地建立起來的。所以,法律關系
像法律規範壹樣,它必須反映國家的意誌。從這個意義上說,它破壞了法律關系,實際上違背了國家意誌。
但是,法律關系畢竟不同於法律規範。它是特定法律主體參與的現實的、特定的社會關系。因此,特定法律主體的意誌對法律關系的建立和實現也起著壹定的作用。有些法律關系不僅通過法律規範中體現的國家意誌而產生,還通過法律關系(如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參與者的個人意誌而產生。還有許多法律關系,往往是基於行政命令。總之,每壹種具體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是否應當通過其參與者的意誌來表達,呈現出壹種復雜的情況,不能壹概而論。
法律關系是以法律權利和義務為紐帶的社會關系。是法律規範(規則)和“指令”(行為模式、法律權利義務)在事實社會關系中的體現。沒有具體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際法律權利和義務,就不可能有法律關系。在這裏,法律權利義務的內容是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社團內部關系)的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