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扶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者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後未重新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低保的辦理流程如下:
1,個人申請。申請人按要求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並授權審批機關對其全部收入進行調查;
2、村委會審查。村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後,對家庭收入進行入戶調查評估,召開民主評議會或聽證會,經評議或聽證同意後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填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報鎮審核;
3.城鎮審計。鎮收到申請表和證明材料後,負責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
4.市政批準。市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條件的,委托村民委員會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條件時,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由*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訪證明、群眾評議、信息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