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只有失業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這是違法的。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將停止領取失業救濟金,因此重新就業後領取失業救濟金是違法的。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壹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三)已經移居國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提供的適當工作或者培訓的。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麽?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解釋: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除了參加失業保險外,所在單位和本人還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且繳費時間滿1年。
繳費時間不滿壹年的,失業後,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是未參加工作的失業人員,或者參加工作1年以上,但用人單位和個人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即使失業,也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解釋: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需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說明不是勞動者本人意願造成失業,而是用人單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勞動者失業。
因為自願失業,責任完全在就業者自己,或者出於獲得更體面的工作和更好的工資的考慮,或者出於對其他個人的考慮,這種離開原工作崗位後暫時失業的現象應該由個人承擔,國家沒有必要給他們提供失業保險待遇,他們也沒有權利領取這種待遇。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解釋:失業人員必須求職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這是因為失業保險的壹個重要功能就是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要實現這壹目標,壹方面要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
另壹方面,社會保險法規定,主要目的是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克服單純依靠失業保險金的思想,鼓勵失業人員積極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競爭能力,爭取盡快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只有失業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如果他們重新就業,他們將停止領取失業救濟金,因此重新就業後領取失業救濟金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