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條款是指債權人與出質人訂立質押合同時的約定,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將歸債權人所有。相關法律禁止當事人就流動條款達成壹致。
根據該條規定,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壹,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訂立流動條款的,債務履行期屆滿。
到期時,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不發生效力。
二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訂立了流動條款的,依法只能以質押財產優先受償。如果質押未有效成立,質權人不能就質押財產獲得優先受償。
扣留條款和保留條款禁止的規定:
1.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部分無效,抵押和流動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2、違反上述規定,也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中的法定要求。"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3.“否”的時間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也就是說,履行期屆滿後(進入抵押、質押的執行期後),雙方可以約定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質押財產歸質權人。這個協議被稱為折扣協議。
禁止抵押條款和流動條款的原因:
1,壹般認為禁止抵押條款和質押條款是為了防止債權人乘人之危。
2、其實還有壹個重要原因,就是抵押不能滿足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容易對第三人造成意外損害,危及交易安全。《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當事人約定的物權變動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為條件。流動性仍然可以解釋為簡單的動產交付,抵押不轉移占有,沒有解釋的余地。應該禁止段塞流,法律上是否可以放寬液體。有必要討論壹下。
3.第三個原因是,當時抵押與流動之間約定的折價可能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導致明顯不公平的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依法只能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