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規定對犬只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並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當地犬類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犬牌,並按照規定采取拴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流浪狗、流浪貓進行控制和處置,防止疫情擴散。
縣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養犬的防疫管理工作。
犬類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壹)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範對飼養的動物進行免疫接種的;
(二)種畜、乳畜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疫病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
(三)未按規定定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的;
(四)裝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未及時清洗消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