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壟斷壹般是指壹個或多個市場中唯壹的賣方,通過壹個或多個階段,面對競爭的消費者——正好與買方壟斷相反。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形成的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下遊交易對手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中具有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市場地位。我國《反壟斷法》采用國際慣例,不反對經營者的市場支配地位,但禁止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十七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
(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
(五)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八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對手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得禁止。
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並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