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違法停車,不以違法停車時間長短為依據,在禁止停車的區域內,壹分鐘也不準停車。公交車、出租車等為公眾服務的營運車輛,也應專門設置公交站、出租車站,並要求其立即停車駛離。社會車輛更要註意,不能因為自身原因隨意停車,影響其他交通參與者。在日常執法中,交警壹直在實行壹種更加包容的管理政策。每天晚上8:00-9:00,無論重點路段還是壹般路段,靠近消費場所的路邊違法停車都不處罰。但如果存在不當停車行為導致交通擁堵,交管部門仍會嚴格執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離開,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