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員工受到處分,然後工資支付由行政處分後仍在原單位工作的員工支付,如留用察看、降職等。,或者刑事處罰後重新就業,用人單位主要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他的工資。在被收容審查、緩刑、監外執行、勞動教養等刑事處罰期間,其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學徒、技術工人和大學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和畢業後的工資福利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新就業退役士兵的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企業分配給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