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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取外號是什麽罪?

綽號違反了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1)侮辱

侮辱是指通過言語、文字或行為故意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文字或行為,也可以是上述幾種集中方式的混合。

(2)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散布關於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的貶低或者損害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文字或者其他任何傳播虛假事實的方式。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的。

新聞單位依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文件和新聞單位實施的公開職權所作的報道是客觀準確的,不應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上述文件、職權行為已經公開更正或者拒絕更正報道,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2)被動采訪提供的新聞材料,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由新聞單位擅自發表,損害他人名譽的,壹般不應認定為侵犯提供者的名譽權;新聞資料雖然是被動提供的,但在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下發表,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24條名譽權的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在源頭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攻擊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竊聽或者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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