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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失業救濟金的最新規定是什麽?

(壹)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職工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及以上。

2.雇員違背自己的意願終止雇傭關系,特別是:

a、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b、用人單位辭退、解聘、解聘員工;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d、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3.該員工已登記失業和求職。

符合上述三項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

1.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領取3個月失業救濟金。2.5年累計繳費不足10年的,從第5年起,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增加1。失業保險繳費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確定。

3.失業前,雇主和失業人員累計繳納的保險費超過65,438+0年但不到65,438+00年,為最低工資的70%,如果超過65,438+00年及以上,則為最低工作標準的80%。

(三)失業保險待遇金額

領取的金額壹般在當地低保標準左右。如果投保了失業保險,失業時可以享受失業津貼。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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