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65438+2007年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 10 10月27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直轄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1981 3月14)。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 7月21)。
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直轄市職工工作時間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 65438+10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 65438+10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2002年6月65438+10月1)。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6月165438+10月65438+10月)。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二、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
勞動爭議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談判。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
2.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同於商事仲裁。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商事仲裁不是仲裁就是訴訟。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以上是為大家整理的《勞動法有哪些相應的法律法規》相關知識。我們可以理解為,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還是比較完備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法律問題,大部分都可以通過勞動法律體系中的準據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