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雙方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註意的是,民法典還規定了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離婚協議只有在領取離婚證後才發生法律效力。
訴訟離婚是指壹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立案後開庭審理,最終拿到了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女方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經濟幫助、家務賠償或者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調解不成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壹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的經濟補償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0條離婚給予經濟幫助時,壹方生活有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1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離婚損害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