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擅自改裝、拼裝機動車的修理廠,交通警察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零配件和工作工具。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交警、運管所、交管站也將加大對改裝車惡意改裝的查處力度,特別是大型車輛經營者。繼續使用擅自改裝或擅自改裝且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經查將采取強制措施,責令車輛恢復原狀,罰款3000元。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相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警察、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當事人駕駛改裝車“飆車”的,將面臨1至6個月的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以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警還將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三條
機動車產品國家主管部門未嚴格審查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允許不合格的機動車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的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未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未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導致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機動車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和配件,可以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生產、銷售改裝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