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1,審理依法屬於自己管轄的,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第壹審案件;
2.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和申訴;
3.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4.核準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5、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6、核準法定刑判處刑罰的案件。
二、司法審查行政行為的標準是什麽?
1.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法院必須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壹定的案件結論。在行政案件審查中,首先要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2.舉證時限。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舉證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舉證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提供被告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舉證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舉證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
3.不收藏原則。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三、人民法院審查行政程序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審查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
3.無司法變更權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160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後,行政審判庭應當在七日內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前發現行政行為明顯違法,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由我院負責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