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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的本質和特征及其經濟基礎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普遍的民事行為規範和價值判斷標準。在我國民事立法中,確立了以下民法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1)民法基本原則的立法規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導作用和約束力。民事立法必須在壹定的原則指導下進行。沒有壹定的原則,民事立法就難以準確反映立法目的,實現立法目的。在民事立法過程中,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對我國民事立法具有指導作用。這種作用體現在制定民法基本法,或制定單獨的民法或專門的民法。具體來說,民法基本原則確立後,壹切民事立法都應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進行,具體的民法規範也應受其約束,不得與之相抵觸。(2)行為準則和審判標準的作用民法中的行為準則和審判標準的作用是指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活動和民事審判中的指導作用和約束力。雖然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非規範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但它體現了民法的精神實質和價值取向,在整個民事法律體系中起著統領作用。目前,我國民事立法不完善,存在諸多缺陷,因此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活動和民事審判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首先,在民事活動中,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據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實施自己的行為,可以合理期待只要自己的行為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就可以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其次,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如果找不到相應的法律規範可以適用,又沒有規定不能處理,可以按照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直接處理。甚至有學者認為,當現行法律已經規定了某壹現象,但這壹規定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其適用會導致明顯的不公時,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不適用這壹具體規定。但在這種情況下,應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參見梁慧星:誠信原則與漏洞補充,載於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第70-71頁。(3)民事法律規範的彌補缺陷功能民事法律規範的彌補缺陷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則能夠發揮彌補民事法律規範缺陷的作用。實際上,在立法中確定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產物。由於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認知局限,不可能在立法中窮盡所有可能的社會現象,同時由於法律本身的穩定性,也不可能壹蹴而就。因此,現有的民事法律規範往往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規範甚至成為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桎梏。在這種情況下,民事主體可以直接依據民法基本原則進行民事活動,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處理相關案件。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基本原則本質上是原則性的民法規範,是具體民法規範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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