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壹、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試用期如何處罰?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何維權?
1.員工遇到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關鍵是要保留好相關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壹般情況下,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壹份,勞動者要保管好證據。
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很難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者留在用人單位的所有書面材料都應盡可能保存。
2.可以邀請壹起工作過的同事作為見證人。工資單是企業發工資時,員工需要簽收的工資憑證,可以作為證明。有的企業發工資是直接打到員工銀行卡上,這樣拿個工資卡或者存折就可以作為工資發放的憑證。但如果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在證明工資數額上有壹定的舉證責任,所以證明勞動關系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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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