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
公元前509年,羅馬建立。從羅馬建立到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產生的法律統稱為民法。它是專門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民法註重形式,程序繁瑣,缺乏靈活性和變通性,內容上側重於國家大事和法律程序,而涉及個人財產關系的私法規範並不完善。
《公民法》的實施極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從而極大地激發和調動了人民的愛國熱情和參政熱情。
第二,萬民法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加,各種新的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於是,到了民國後期,形成了壹部民法,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關系。
民法是外事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漸創造的法律。它吸收了民法和外國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其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
隨著萬國公法的出現,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羅馬私法體系。但是,民法和民法並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事實上,經過壹段時間的適用和完善,民法逐漸取代了民法,使法律有了更廣泛的適用範圍,成為鞏固羅馬統治的重要工具。
《萬民法》突破了民法的局限性,變得簡潔、靈活、有效,側重於調整貿易、財產等經濟和民事糾紛,適應了帝國時期新的社會發展要求。
第三,羅馬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羅馬法學家從不同的角度將法律分為以下幾類:
(1)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活動的規範;私法包括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的規範。
(2)根據法律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書面形式公布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參議院的決議、天皇的法令、治安官的通告等。不成文法是指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法。
(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分為自然法、民法和民法。民法是指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國人之間以及外國人和羅馬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
(4)根據立法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民法和行政程序法。首席官員法是指由羅馬高級官員發布的通告和命令組成的法律,其內容多為私法。它主要是由法官的司法實踐形成的。
(5)根據私權的主體、客體和保護,可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屬人法是規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律;物權法是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保護私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