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龐德成為內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10年開始在哈佛任教,1916年成為哈佛法學院院長。他是“社會學法學”運動的創始人,也是美國法律現實主義運動的早期代表。該運動主張更實際地、根據公眾的利益來解釋法律,註重實際的法律過程,反對當時美國法律界盛行的法律實證主義。他對當時美國最高法院以洛克納訴紐約案(1905)為代表的“契約自由”壹案進行了強烈的批判。龐德後來反對這場運動,並在晚年成為著名的法律現實主義批評家。
1946年7月,龐德來華,受聘為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顧問,成為近代最後壹位來華的外國法律顧問。在華期間,龐德提出中國應保留現有的羅馬法系模式,而不是采用英美法系。應該把法學教育和法律寫作統壹起來,培養中國法律人的法律應用能力,使壹部好的中國法典成為真正規範中國人民生活的法律。由於當時中國國內戰局緊張,龐德於6月1948+01離開中國,他的改革建議並沒有真正實施。
此後,龐德先後擔任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學教授和印度加爾各答大學的泰戈爾法學教授。從65438年到0955年,龐德回到哈佛大學繼續他的研究生涯。1964年6月30日,龐德在哈佛醫院去世,享年93歲。為了紀念龐德,哈佛法學院在1970修建了龐德會堂。今天,這座建築是哈佛法學院的行政和教學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