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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經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10月23日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修訂了《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的部分條款。?[3]?

2022年國務院決定修改《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自1年5月起施行。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7 9月23日國務院批準1987 10 10月10公安部發布根據2011年1年《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根據2020年[1-2]?

第壹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所有賓館、飯店、招待所、客運倉庫、車馬店、浴場等。(以下簡稱旅館)凡接待旅客的,不論是國營、集體、合夥、個體和外商投資企業,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還是季節性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旅館的建築物、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必須有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方可開業。

被批準開業的酒店,如倒閉、跳槽、合並、搬遷、更名等。,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5]?

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保衛人員。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遊者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旅館應當設置旅客物品保管箱、儲物櫃、儲藏室和保險櫃,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乘客寄存的財物,應當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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