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期限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壹般應在合同中規定,當事人應在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
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內不履行的,可能構成遲延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可以另行協議補充。約定不成的,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和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原則中的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11條
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不明確,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